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移交债务人财产或者相应处置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