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