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