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及收入状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