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三十三条有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及收入状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