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在被限制行为期间,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

(四)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