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