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