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