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破产申请书、咨询辅导报告以外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