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