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十四条有效破产申请提出后至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前,债务人的财产存在被恶意转移、隐匿等情形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