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