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应当预先缴纳一定金额的破产费用。债权人预缴的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