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十一条有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二)债权人的身份证明;(三)债务人身份信息材料;(四)债权凭证、债权到期证明;(五)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诚信承诺书;(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