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
(三)咨询辅导报告;
(四)诚信承诺书;
(五)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六)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夫妻共同债务说明书;
(七)居住证明、纳税记录、信用报告;
(八)债务人依法承担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员的情况;
(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