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十九条有效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包括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