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第十八条有效债务清理期间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启动之日起,不超过二个月,但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同意延长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