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效

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