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成立的债务清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债务人未能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是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协议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可以协助债务人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并指引债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申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