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效

债务人根据本条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修复信用后违反信用承诺、存在本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信用恢复后对本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应当对其信用重新进行惩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