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四章 信用修复第一百七十七条有效债务人对信用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