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征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确保修复结果实时互通,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示修复状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