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裁定,或者根据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同时向债务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债务人可以持该证明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