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四章 信用修复第一百七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裁定,或者根据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同时向债务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债务人可以持该证明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