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四章 信用修复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效债务人可以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债务清理协议或者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裁定书,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债务清理、重整或者和解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债务清理协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还款进度,对相关信贷记录作出标识和更新,并参照风险评估结果和贷款分类规定,支持债务人合理的融资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