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3
In force债务人可以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债务清理协议或者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裁定书,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债务清理、重整或者和解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债务清理协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还款进度,对相关信贷记录作出标识和更新,并参照风险评估结果和贷款分类规定,支持债务人合理的融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