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三章 简易破产程序第一百七十条有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无法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