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0

In force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无法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