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三章 简易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九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要求办理有关事项:(一)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三十日内完成并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及表决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三)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