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三章 简易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八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除核查债权表以外,管理人还可以将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按照前款规定通过的方案进行财产分配和追加分配,无需再次表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