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三章 简易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七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