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三章 简易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简化,可以不设置债权人会议,也可以不指定管理人。未指定管理人的,本条例规定的管理人职责由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人员履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