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效

对企业法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企业法人均存在破产原因但是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