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三节 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有效对企业法人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企业法人均存在破产原因但是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