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三节 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效个人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后,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不再享有相互求偿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