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二节 夫妻共同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有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共同破产:(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出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二)家庭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区分;(三)不合并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债权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夫妻共同破产的申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