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共同破产: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出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家庭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区分;

(三)不合并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债权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夫妻共同破产的申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