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结个人破产程序,并转入遗产破产程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