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六条有效破产财产在依次清偿本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本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受遗赠人已实际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视同普通债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