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有效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依照下列顺序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一)遗体火化、运输及基础殡葬服务等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费用;(二)遗产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为保全或者增值遗产支付的紧急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