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有效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债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为无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