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债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为无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