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二章 特别破产程序/第一节 遗产破产程序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遗产破产清算申请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职责由管理人履行。遗产破产受理前,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已处分遗产的,应当向管理人交付遗产或者处分遗产所得;处分遗产后尚未取得相应价款的,应当由管理人追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