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该裁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定。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前述行为的,可以依职权撤销该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裁定的,应当将撤销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撤销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