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四节 剩余债务免除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对是否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作出裁定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