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对是否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作出裁定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