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四节 剩余债务免除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的,管理人应当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在考察期届满六个月内没有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的,破产程序自考察期届满六个月之日起终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