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四节 剩余债务免除第一百四十二条有效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剩余债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