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考察期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视为考察期届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撤销破产宣告裁定。考察期经过一年、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考察期经过二年、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管理人提出调查报告、人民法院认可,视为考察期届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