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有效在考察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一)债务人及其配偶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常用电子邮箱);
(二)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就业和收入状况、婚姻关系变动情况;
(三)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
(四)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继承财产的情况;
(五)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笔超过二千元的支出情况。
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报告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