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考察期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