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考察期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收入超出维持其本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基本生活水平的部分,应当用于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