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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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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考察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效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收入超出维持其本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基本生活水平的部分,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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