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考察期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在考察期内,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依法监督和查看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收入和支出情况、对限制性措施和法定义务遵守情况等诚信状况,并以此审查是否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