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考察期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效自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考察期。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会议一致决议缩短考察期的除外。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前,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设置考察期,破产程序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终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