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效

自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考察期。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会议一致决议缩短考察期的除外。

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前,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设置考察期,破产程序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终结。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