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一百三十三条有效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保留其分配额。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保留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